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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幼稚園主辦人未申報所得者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23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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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免稅規定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其主辦人未將經營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