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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不敷填寫銷貨品目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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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銷售貨物之「規格」非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