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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使用者如何開立統一發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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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但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1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