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林吳君申請以其名下所有之土地抵繳被繼承人林○○遺產稅乙案,請依臺南市政府89年11月23日89南市工土字第237964號函意見「本府同意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就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之80%抵繳吳女士名下所有屬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辦理。說明:二、本件被繼承人林○○之遺產稅應納稅額8千餘萬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3項規定,臺南市政府可分得徵起收入之80%,該府同意就應分得之收入,由林吳君以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抵償,以取代其依前臺灣省政府88府訴3字第144511號訴願決定應履行徵收臺南市西區臨安段○○地號等土地之義務,因該等土地本係臺南市政府應徵收之土地,經由此等方式,土地將直接移轉登記為臺南市政府所有,已無需日後另行編列預算徵收取得,故就臺南市政府應分得收入部分,因土地未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致不易變價之顧慮,當不復存在。可依臺南市政府意見辦理,由納稅義務人就臺南市政府應分得收入部分(即本案80%稅款),以應徵收之土地抵償,全數移轉登記為臺南市政府所有。至其餘屬中央所有之20%稅款,如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之實物抵繳,應全數登記為國有,如繳納現金,亦全數屬中央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