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有關該條例第3條第10款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新訂立租賃契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其租賃關係是否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會商相關部會獲致結論,檢送該會商結論乙份。
附件:內政部90年2月23日(90)內地字第9004020號函
本部上開函會商結論如下:(一)關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農業用地中之『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此類土地新訂立租賃契約,有無該條例第20條之適用,為求法制作業之嚴謹,應循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以澈底解決『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疑慮。(二)在未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之前,應由內政部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稱『耕地』配合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修正公布施行,將該減租條例所稱『耕地』配合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修正公布施行,將該減租條例所稱『耕地』之適用範圍局限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條)所規定之耕地,因此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如新訂租賃契約,應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