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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前受贈之公設保留地死亡後完成所有權登記申請抵繳應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41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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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生前受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死亡後始辦竣所有權登記,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否受理疑義乙案。說明:二、被繼承人於89年6月22日死亡,生前於89年6月2日受贈公共設施保留地1筆,於89年7月14日始辦竣登記,經核定被繼承人死亡當時所遺之財產為債權(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課徵遺產稅。本案債權請求之標的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既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實現,則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