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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抵稅案件於抵稅實物變價後有應退稅額之處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2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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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抵繳稅款之案件,於抵繳實物變價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應參照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就賣得價款(編者註:現行細則修正為價款淨額),按抵繳時抵繳實物全部價額超過稅額部分占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