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抵稅案件於抵稅實物變價後有應退稅額之處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2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抵繳稅款之案件,於抵繳實物變價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應參照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就賣得價款(編者註:現行細則修正為價款淨額),按抵繳時抵繳實物全部價額超過稅額部分占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