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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土地抵繳發生不足原抵繳金額應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優先撥付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5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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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本稅、罰鍰及土地增值稅,如土地變現後價款不足原抵繳金額,應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優先撥付。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編者註:所揭規定已於96年1月10日修正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準此,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本稅、罰鍰及土地增值稅,發生變現價款不足原抵繳之應納稅額時,依上開規定,其取償之順序,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其他稅捐而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