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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課徵標的之債權抵繳全部遺產稅依規定將其移轉國有即可核發繳清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0149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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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以課徵標的之債權抵繳全部遺產稅者,於納稅義務人依本部訂頒「債權、未上市或上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限公司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受理抵繳注意事項」壹一(二)(編者註:現為「債權、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份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抵繳注意事項」第參二(一))規定將債權移轉國有後,即可核發繳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