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廣播、電視事業股票,因受法令限制,無法移轉為國有,行政院新聞局函請對於納稅義務人如持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應不予受理,俾落實政府退出廣電媒體之規定。說明:二、行政院新聞局上開函(編者註:行政院新聞局94年4月26日新廣一字第0940005695號函)以:92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之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4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3項均規定,政府不得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納稅義務人如以廣播、電視事業股票辦理抵繳,將無法移轉為國有。三、納稅義務人經核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如因其他法令規定,致生法律上不能履行財產移轉為國有之義務者,應請其另行提供其他實物抵繳,或改以現金繳納,前經本部86年9月4日修正發布之「債權、未上市或上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限公司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受理抵繳注意事項」第貳點(編者註:現為「債權、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骨董、藝術品等審查及抵繳注意事項」第陸點)明訂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