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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繼承人已取得200萬元財產臺灣地區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抵繳無須檢具其同意書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60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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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繼承人,大陸地區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已取得新臺幣2百萬元財產,則臺灣地區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抵繳遺產稅時,無須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