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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遺產中已領取補償費之公設保留地抵繳應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扣除補償費後計算抵繳價值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71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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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本辦法補償之土地被徵收時,…土地所有人依本辦法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土地補償金額內扣除。…」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21條所明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應納稅款,該土地所有人既已領取○○市政府發放之穿越使用補償費,其抵繳價值,應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扣除該補償費後之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