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原住民遺留之原住民保留地抵繳如屬課徵標的物且能移轉國有者得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35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原住民遺留之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者,該抵繳土地如屬課徵標的物,且無法律上不能移轉為國有之情事時,自得受理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