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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第30條第5項所稱98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案件適用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2702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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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5項所稱「本法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係指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前,已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截至98年1月22日止,尚未繳清稅款者而言,包括截至該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或已發單課徵(不論是否已確定)惟尚未繳清之稅款,均有該條項規定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