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處理抵繳遺產稅實物疑義之核示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抵繳遺產稅之實物,因已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待納庫款,宜以非公用財產性質移交直接管理,惟仍應儘速出售。(二)抵繳遺產稅財產一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即應併同辦理註明分給各級政府比率金額。(三)上項財產變賣得款扣繳有關費用後,應依規定之劃分比率仍以原科目分繳各級公庫。(四)售價抵繳稅款如有盈餘,應依上項劃分比率分別繳庫;如有差額,依照程序,須由各級政府轉洽審計機構同意註銷待納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