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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中之保管箱得通知納稅人會同點驗登記違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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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列報有保管箱項目,稽徵機關函請依法開啟及通知會同點驗登記,而未予照辦者,尚難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9條規定申請當地司法機關實施強制處分;惟可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指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進行調查,違者即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