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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向金融單位函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毋需報部核可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388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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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稽徵機關為核課遺產稅需要,向各金融單位函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時,請即予以提供,毋需報經本部核可,以利稽徵業務迅速進行。說明:二、本部70台財稅第40060號函(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各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與各該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時,即日起應一律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該函所規定需報經本部核可者,係指有關稽徵單位欲調查納稅義務人「資金往來紀錄」時而言,如僅為函詢被繼承人「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存款餘額,以核對繼承人申報是否正確時,則非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