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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須於繳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示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5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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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願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並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徵起無影響時,可接受納稅義務人提供之確切納稅保證,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