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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之遺產土地擔保經查證屬實可准予受理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77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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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願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並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徵起無影響時,可接受納稅義務人提供之確切納稅保證,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前經本部68台財稅第34555號函釋在案。本案如經納稅義務人提供價值相當於遺產稅應納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遺產土地為納稅保證,且經查證屬實,對本案之徵起無影響時,自可准予受理,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就提供為納稅保證之土地,於同意移轉證明書上註明該項土地移轉,應以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另該等土地在辦竣繼承登記時,應即以稅捐稽徵機關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