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足供擔保之遺產為保證辦竣繼承登記者准予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274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按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如提供足以保全欠繳稅捐之財產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參諸本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規定,本可照辦。惟本案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之財產為遺產,遺產稅尚未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前,除經依同法第41條規定,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外,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本案遺產稅既未繳納,遺產不辦理繼承登記,自無法以之為擔保設定抵押。惟納稅義務人如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就未繳之遺產稅先行以繼承之遺產為納稅保證,並經依本部83年台財稅第831617748號函辦理後,因遺產已辦竣繼承登記,如其價值足供擔保欠稅可予受理並准予塗銷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