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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拍賣抵押物後買受人得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書副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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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院拍賣抵押物,買受人於買得該物後,因該物繼承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且拒將原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交由買受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手續,以致買受人得標後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該買受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申請核發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