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2:3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位報繳遺產稅應發給代繳部分之繳清證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債權人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4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條、第4條)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並繳清應代繳之稅額時,依照同要點第5點(編者註:同辦法第5條)規定,稽徵機關應即發給代繳部分之繳清證明書,無需等待納稅義務人繳清同案之罰鍰後,再行發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