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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位報繳遺產稅應發給代繳部分之繳清證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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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4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條、第4條)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並繳清應代繳之稅額時,依照同要點第5點(編者註:同辦法第5條)規定,稽徵機關應即發給代繳部分之繳清證明書,無需等待納稅義務人繳清同案之罰鍰後,再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