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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5: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全為大陸地區人民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時得副知遺產管理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93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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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各類證明書時,得副知遺產管理人。說明:二、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及第68條規定,應視被繼承人為一般人民、退除役官兵或現役軍人,分別由本部國有財產局、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國防部管理其遺產,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各類證明書時,得副知該等遺產管理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