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全為大陸地區人民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時得副知遺產管理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93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各類證明書時,得副知遺產管理人。說明:二、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及第68條規定,應視被繼承人為一般人民、退除役官兵或現役軍人,分別由本部國有財產局、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國防部管理其遺產,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各類證明書時,得副知該等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