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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人處分共有地其他共有人得代繳遺產稅並申請發給證明書副本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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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其於履行同法條第3項規定程序時,如係提出他共有人之繼承人已為受領之證明者,依內政部70年1月10日台內地字第70985號函規定,應檢附遺產稅完(免)納證明書,倘因上述為受領之繼承人未依限繳清遺產稅款,致未能檢附繳清證明書,准該為處分之共有人代繳該遺產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申請核發繳清證明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