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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受領補償時免繳驗遺產稅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16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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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受領補償費時,毋須責令繼承人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惟請轉知各地地政機關將受領補償之繼承人姓名、住址、金額、案號等通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以憑核課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