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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因故退還已故承領人已繳之價款由繼承人領取免驗遺產稅繳清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0653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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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已繳之地價款,因故需退還而原承領人已死亡,由其繼承人領取時,參照本部73年10月20日台財稅字第6161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