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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地役權者須附贈與稅繳稅證明始可辦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4010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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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無償供他人設定不定期地役權(編者註:民法已修正為不動產役權)者,係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估價課徵贈與稅,地政機關於受理設定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