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惟仍請轉知各地政機關將申請抵價地之繼承人姓名、地址、原定之補償金額、案號等資料,通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以憑核課遺產稅。
附件:內政部81年12月21日台內地字第8116467號函
主旨:區段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說明:二、本部79年台內地字第763393號函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附表3,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應檢附之文件所規定「積欠地價稅及有關稅費者」,應檢附完稅證明文件中所稱「積欠地價稅及有關稅費者」,以該被區段徵收土地積欠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及其滯納金為限,不包括其他稅捐,工程受益費及滯欠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