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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未成年人申購股票未逾免稅額者免附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2155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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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未成年人申購公開承(包)銷股票並中籤者,如其應繳納之股款總額未逾新臺幣45萬元,於辦理股東名義登記時,可免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惟遺產及贈與稅法業於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其中贈與稅免稅額已調整為1百萬元(編者註:現行法已於98年1月21日修正為2百萬元),為配合此項修正,爰將金額提高為新臺幣1百萬元。三、稽徵機關通知發行公司檢送之課稅資料範圍,同意修正為每次申購繳納股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再予通報稽徵機關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