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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1: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農地繼承或贈與案件如於5年內辦理申報移轉現值應於繳款書上加蓋戳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80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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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捐稽徵處對於財稅資料中心(編者註:現為財政資訊中心)按季傳檔提供之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如該所有權人於5年內辦理申報移轉現值,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編者註:現為不課徵)證明書上加蓋「另有遺產稅」或「另有贈與稅」戳記(編者註:本部98台財稅字第09800563120號函修正為「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並將是項資料通報管轄國稅稽徵機關。(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