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農地繼承或贈與案件如於5年內辦理申報移轉現值應於繳款書上加蓋戳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80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各稅捐稽徵處對於財稅資料中心(編者註:現為財政資訊中心)按季傳檔提供之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如該所有權人於5年內辦理申報移轉現值,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編者註:現為不課徵)證明書上加蓋「另有遺產稅」或「另有贈與稅」戳記(編者註:本部98台財稅字第09800563120號函修正為「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並將是項資料通報管轄國稅稽徵機關。(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