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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逕行過戶登記領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字第098040245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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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依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編者註:參閱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