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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免稅額者無逾期申報處罰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3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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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準此,贈與財產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編者註:現為220萬元)者,依法既免申報贈與稅,自無逾期申報之處罰問題,故贈與人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者,縱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繳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於贈與行為發生日起1個月以後始行申請,仍免依本法第44條之規定移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