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準此,贈與財產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編者註:現為220萬元)者,依法既免申報贈與稅,自無逾期申報之處罰問題,故贈與人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者,縱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繳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於贈與行為發生日起1個月以後始行申請,仍免依本法第44條之規定移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