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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本部64台財稅第30440號函適用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9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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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而於最後一次辦理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額合併申報者,其送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計算方式,按64台財稅第30440號函釋應就以前各次及最後一次之贈與額扣除依法應予扣減之數額後,合併計算贈與稅額,再自其贈與稅額中扣除已繳稅額後之餘額為移罰標準,上函所稱扣除已繳稅額,應包括最後一次贈與時,經贈與人所申報之贈與稅額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