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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動補報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利息加計至自動補報日止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31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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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凡逾期申報,漏報或短報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者,其加計利息之截止日期,計至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申報之日截止。說明:二、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但書「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當地銀行業通行(編者註:現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之規定,其中至補繳之日止一語之規定,由於遺產稅或贈與稅係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稽徵機關核定發單徵收之案件,其補繳日期無法確定其截止日,為免徵納雙方爭議,特重新規定如主旨。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3項規定,將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一月一日」,爰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