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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者其應納稅額尚無須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2811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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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吳○○遺產稅案,其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復於稽徵機關派案審查之後,惟確係尚未進行調查前而自動補報,依本部69年9月22日台財稅第37931號函說明(二)之2及70年2月19日台財稅第31316號函規定,其應納稅額尚無應加計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