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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不適用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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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以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為要件,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代位申報之遺產,係該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代位申請,而非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與該法條規定要件不符,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送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