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全部均為未成年之繼承人時,其法定代理人未代為申報遺產稅者,如屬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屆滿時均仍尚未成年之情形,准免罰。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之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雖應代未成年之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惟因其並非納稅義務人,故若未代為申報,亦無該條罰則之適用。至於未成年之納稅義務人,於同法第23條所定申報期限屆滿時如仍均尚未成年,則依本部69台財稅第36276號函釋,無法自為有效之申報,且其對法定代理人復無選任、指揮、監督之權,故法定代理人縱然未代為申報,亦不能課該等未成年納稅義務人以過失責任,依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應予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