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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者准按日彙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4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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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停車場經營業者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比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准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參照「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3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