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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發票之公益彩券商之兌獎佣金應開立發票但銷售佣金可於月底彙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2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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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之公益彩券經銷商,代為兌換獎金所取得之兌獎佣金,應開立以○○銀行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銷售佣金,准其於每月月底,按總金額彙開1張二聯式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