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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款時開立憑證之營業人如所收支票無法兌現之處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11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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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其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