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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全業屬勞務承攬業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11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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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保全業如以提供系統保全服務及駐衛保全服務為業,核其性質應比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勞務承攬業,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