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全業屬勞務承攬業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11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保全業如以提供系統保全服務及駐衛保全服務為業,核其性質應比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勞務承攬業,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