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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百貨公司間以提貨單互為兌換商品者其開立發票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635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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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甲百貨公司與乙百貨訂定之提貨單互為兌換商品契約,有關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函復如說明。說明:二、甲百貨公司與乙百貨公司於出售提貨單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三、各公司於收取他公司發行之提貨單兌出商品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按該提貨單實際交易數量及單價核算金額,逐日彙開以提貨單發行人名義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供提貨單發行人扣抵銷項稅額。至提貨單發行人應收取之手續費應按約定收取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