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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賒銷油品及民營加油站代發加油票油品開立發票之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605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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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公司賒銷油品與民營加油站,除預收定金部分,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外,同意每旬依油品別預估發貨量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俟每旬結帳時再按實際交易數量辦理沖銷或以銷貨退回處理,以資簡化並兼顧事實。三、至民營加油站代發○○公司加油票之油品,應由民營加油站按該加油票實際交易數量及單價核算金額,按日彙開以○○公司當地營業處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