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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原材料存貨資產移轉開立發票之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7016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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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依法申請註銷登記,其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編者註:符合企業併購法第
34
條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5
條規定者,不屬課稅範圍或免稅),並至遲於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辦理註銷前如已將上項視為銷售之貨物移轉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者,應於移轉時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