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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銷售油料與國際班機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4428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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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銷售與各航空公司國際班機之油料,至遲應於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蓋用戳記放行之次日起
10
日內(編者註:已修正為報關當日),分別按報單上所申報數量開立統一發票與各航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