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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物料在國外加工復運進口再外銷者得於成品外銷時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211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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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經整理品檢後運銷國外買受人者,得於貨物出口時,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零稅率,無庸於運往國外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