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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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商辦事處銷售勞務而由國外總公司收款者10日內應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953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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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日商公司高雄辦事處銷售勞務,未經收價款,亦非由國內勞務買受人結匯匯出國外,而係由國內銷售勞務營業人之日本總公司向勞務買受人日本
○○
株式會社在日本收取,應於收款之日起
10
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