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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2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辦事處銷售勞務而由國外總公司收款者10日內應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953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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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公司高雄辦事處銷售勞務,未經收價款,亦非由國內勞務買受人結匯匯出國外,而係由國內銷售勞務營業人之日本總公司向勞務買受人日本○○株式會社在日本收取,應於收款之日起10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